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後,受害人能否再次起訴要求賠償
一、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後,受害人能否再次起訴要求賠償
如果被侵害的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預期損失,並且這種利益差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時,其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賠償協議。判斷是否屬顯失公平應考慮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不僅要看簽訂合同時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經驗、技能等,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能力,還要看協議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就應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
二、如何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
一般來説,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賠償協議,並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協議應該就是有效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應為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按照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協議的、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重大誤解”是從意思表示角度説的,即在協議簽訂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在抱有重大誤解的心態下籤訂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顯失公平”主要是從損害後果角度講的。
三、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如何處理?
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處理,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考量:
一看協議簽訂時是否將可能出現殘疾的因素考慮在內。遭受交通事故並造成身體損害後果,可能構成傷殘,應當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考慮的內容,除非受害人當時傷情顯著輕微,比如:傷勢無需治療,或治療中醫生也告知輕微受損,醫療費花費極少等。如果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調解時,已將受害方的可能出現殘疾的因素考慮在內並就今後問題也一併解決的,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不應得到保護;反之,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應得到保護。
二看協議約定的賠償款中是否已從某個角度考慮了將來可能出現新傷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有些侵害人為了避免以後和受害人再發生賠償糾紛,往往會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放寬賠償標準,或者另行給付一次性後續賠償款,以求“今後無涉”。在這種情況下籤訂的調解協議,也應當認為受害人已對今後發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慮,並願意接受今後可能發現新傷情得不到另外賠償的風險。該種協議簽訂時雖然存在“風險和利益”並存的情況,但當事人一旦達成合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賠償協議所遺漏的項目仍應賠償。
三看協議簽訂者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嚴重缺乏。如要構成顯失公平,簽訂人必須在主客觀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僅僅從協議獲賠款和實際應賠款之差異來確定,還要考量簽訂人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上的缺陷。這可以從當事人的認知程度、職業技能,以及是否被誤導、利用等方面判斷。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由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具有合同性質。在與民法的基本原則不符合的時候,可以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以上是本站為您整理。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登錄我們的官方網站,在那裏,您將可以得到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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