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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避貸款限制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商品房,房屋所有權歸實際購房人

【案情簡介】

為規避貸款限制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商品房,房屋所有權歸實際購房人

2007年,在某市上班的張女士打算買房,而她的户口不在該市。當時非本市户籍人員在本市購買房屋,在辦理銀行貸款時會受到諸多限制。為規避限制,張女士和有本市户籍的好友王某協商,借用王某的名義購買本市某小區商品房一套。2007年9月,張女士與王某簽訂一份協議,協議約定某小區商品房系張女士出資,以王某之名購買,房屋產權歸張女士所有,房屋由張女士實際居住使用。王某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所帶款項由張女士歸還。後訴爭房屋登記在王某名下。後因房價大幅上漲,王某提出要求張女士支付補償款20萬元。張女士予以拒絕。王某要求張女士從爭議房屋中搬出。張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

爭議房屋歸其所有。

被告王某辯稱,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且該房系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貸款,今款項尚未還完,與張女士簽訂的協議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無效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庭審中追加某銀行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張女士當庭表示可以一次性付清銀行欠款,後法院判決爭議房屋歸原告張女士所有。

【律師説法】

雙方簽訂的協議從內容上來看,是一份借名購房協議。雙方簽訂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雖然該協議違反了銀行貸款的相關規定,但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故該協議合法有效。

該房屋所有權證雖登記王某為所有權人,但張女士與王某已約定該房屋為張女士所有,且張女士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對於銀行的貸款張女士也一直如期歸還,且張女士已明確表示可一次性付清銀行欠款,銀行也表示同意。故張女士要求確認該房屋為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懷向陽律師,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夥人、公司法律顧問事務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