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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童工應當能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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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童工應當能怎麼維權
傷殘童工應當能怎麼維權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但禁止招用童工並不等於對童工的合法權益不予保護。
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對非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單位,除由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外,對於因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用人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賠償標準根據傷殘情況不同為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至16倍。
如果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如果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如果使用童工單位不予賠償,童工監護人可先申請對女兒的勞動能力鑑定。在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次性賠償。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的方式,或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途徑解決。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由於其身心發展尚不健全,如果此時從事工作的話,對其身心無疑是不好的,因此世界各國都在禁止單位僱傭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