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因工傷殘應該怎麼賠償?
一、童工因工傷殘應該怎麼賠償?
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在這裏,沒有使用“工傷”這一概念,而用“致童工傷殘”的説法,其隱含意義在此可以理解為傷殘童工不需進行工傷認定。
從這些規定看,童工傷亡的賠償不需工傷認定,用人單位直接予以賠償。作為受到傷害的童工方,可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關係主張權利。
二、只要沒滿16週歲就一定是童工嗎?
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1、童工為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合同。《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這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從青少年健康成長角度考慮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爭,違反則為無效。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工傷認定,應理解為合法有效勞動關係範疇的概念,不應適用於無效勞動關係,如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為童工辦理勞動保險,毫無疑問是荒唐的。但對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要給予嚴厲地處罰,則依照勞動法律、法規,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的社會管理,不是民事法律關係。
2、童工傷亡應比一般勞動者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合同無效不等於其權利不受保護,相反,從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出發,從關心下一代出發,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其受傷亡損害的權益更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受保護的權益應比一般勞動者更廣泛、更多。
3、從計算賠償損失數額上考慮,童工傷亡應選擇非工傷賠償。工傷的賠償依照的《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繳納了保險的,則由保險機構理賠,用人單位未繳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保險理賠的標準和數額計算賠付,其數額比僱員受害賠償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低4-6倍。童工傷亡不按勞動法律關係的工傷理賠,按一般人身損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予以賠償,將獲得更大權益的法律保護。
所以童工的賠償,他如果是受傷,那麼通常選擇的是非工傷的賠償,而且這個非工傷的賠償,他是可以賠償到比較高的程度的,因為我國對於童工它是具有非常大的保護力度的,首先童工它不等於未成年工,童工是屬於我國禁止招聘的一種用工方式,但是有的科教文衞的單位是可以招聘16週歲的未成年人。但這些未成年人只要是受到了傷害,那麼就必須要有用人單位直接信,一次性賠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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