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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沒監護人應當怎麼辦?

兒童沒監護人應當怎麼辦?

法律規定只要還是18歲以下的公民就必須有監護人幫助解決未成年生活上的問題和事項,但是社會上仍然存在着沒有監護人的兒童羣體,他們的生活沒有專人的監護就會失去很多應該得到的基本權利。下面小編就告訴大家兒童沒監護人應當怎麼辦?

一、兒童沒監護人應當怎麼辦?

《民法通則》關於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問題。《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子女的監護人確定

1、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的監護人是誰?針對這種情況,應由《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即上述法條第二款規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其中關於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2、如果父母沒有監護能力的,子女的監護人是誰?針對這種情況,也可以從《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的“(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3、關於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對於上述這些特定親屬之間的監護順序是平行的,還是有先後順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按照這個規定,我們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平行的,他們的順序優先於兄姐,兄姐的順序又優先於其他親屬、朋友。

綜上所述,兒童沒監護人的話就必須及時為該兒童找到法律規定有監護資格人的親人或者其他組織來當兒童的監護人,務必要保證未成年兒童的權利得到監護人和國家的保護,否則沒監護人的兒童就不會擁有一個正常成長的環境。如果對監護權有問題的可以諮詢律師。

標籤:兒童 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