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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打架應當如何處罰?

童工打架應當如何處罰?

童工打架應當如何處罰?

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傷情,涉嫌故意傷害罪,會被判處刑罰,但可以依法減輕處罰。非法使用童工引起的童工傷亡,由於該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主體不合格,因此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應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處理。此類案件應依照《勞動法》、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規定處理,用人單位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外,童工死亡的,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對於童工打架的處罰處理,首先應當按照非法僱傭童工進行罰款等處理。除此之外,對於用人單位內的童工打架造成傷亡的情況,用人單位還需要進行相關的醫療費用的賠償以及營養費等各種費用。除此之外,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還會被公安機關吊銷。

標籤:打架 童工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