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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沒有續簽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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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沒有續簽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補償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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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籤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補償金嗎

你好,因為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款“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情形,也就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據此隨時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