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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是否可以撤銷公安行政複議申請?

一、當事人是否可以撤銷公安行政複議申請?

當事人是否可以撤銷公安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申請公安行政複議,在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説明理由,經確認理由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撤回公安行政複議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行政複議申請不可撤回。

申請人申請公安行政複議,在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説明理由,經確認理由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撤回公安行政複議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行政複議申請不可撤回:

1、因撤回申請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2、申請人撤回申請不是出於本人自願;

3、其他依法不可撤回情形。

實踐中,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應當是比較慎重的,一旦申請,往往又會比較堅持,輕易並不自願撤回申請。但是回顧歷年來行政複議案件的統計數據,以撤回複議申請、案件終止結案的仍佔全部案件中的相當比例。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申請人撤回申請後,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公安行政複議,公安行政複議機關可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除外。”

二、申請行政複議後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一種是當事人並不希望過分渲染複議事件本身,只求自己的事情有個解決的途徑,一旦目的達到,馬上自願撤回申請;

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壓制當事人,以種種理由做當事人的工作,要求當事人撤回。特別是近來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一些行政機關將行政複議決定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與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比率與執法責任制直接掛鈎,有的與年終考評掛鈎,帶來的後果是或多或少地引發基層執法機關壓制當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現象發生,有的甚至將矛盾轉交複議機關。

還有的情況是,當事人提出申請後,發現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並沒有完全按法律規定處理,進入複議程序後可能被加重處罰等諸如此類的情況,於是匆匆撤回申請。

綜上所述,申請人申請公安行政複議,在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説明理由,經確認理由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撤回公安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撤回申請後,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公安行政複議,公安行政複議機關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