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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全權代理

法律2.21W
訴訟代理全權代理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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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代理有什麼效力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代理權分為全權代理和特殊代理。全權代理不等於全部代理。
一般代理與全權代理的比較。代理在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託,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代理有全權代理和一般授權代理之分。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與全權代理和一般代理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特別代理是指委託人以特別授權賦予律師對案件的有關實體問題直接作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訴訟代理。《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據此得知,特別代理時的代理事項比一般代理的代理事項寬泛了許多,但也並非全部代理。因此,提醒人們在打官司找律師代為訴訟時,一定要根據兩種代理的授權範圍,酌情選擇授權方式並在授權委託書中詳細註明授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