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理配偶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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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代理人
下面是民事訴訟代理人的相關規定: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下稱新民訴法)實施以來,很多人都在問同樣一個問題,那就是訴訟代理人的問題。那麼在2013年1月1日之後,對於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與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下稱舊民訴法)有何變化以公民身份是否還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針對此類問題,根據新民訴法的規定筆者作出如下解答。
一、舊民訴法與新民訴法關於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規定的變化。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據舊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據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通過對比,新民訴法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較之舊民訴法作出了以下變更:
新增了三類人,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
減少了一類人,即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二、對新增的三類人的闡釋。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這裏是指有關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時,該單位可以委託其工作人員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這裏所説的當事人是指自然人作為當事人的情形。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其所屬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以推薦有關公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三、總結。
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近親屬、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工作人員。
相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時,須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律師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函和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託書。
當事人的近親屬提交:近親屬(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身份證件、與委託人的身份關係證明(如户口簿等)、當事人的委託書。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提交: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單位出具的受託人為其工作人員證的明文件、蓋有單位公章的授權委託書。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證件、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信等證明文件(需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當事人的委託書。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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