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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委代理人全權代理

民事訴訟委代理人全權代理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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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代理人)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根據代理權限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其代理直接導致的後果即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與民事代理人存在區別。民事代理人代理直接導致的後果則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需滿足下列條件: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