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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律師代理費是多少

一、代位權訴訟律師代理費

代位權訴訟律師代理費是多少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2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在滿足代位權享有條件時,債權人通過向法院起訴和預交代位權訴訟費用來行使自己的代位權,由於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系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所致,其歸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因此,代位權訴訟的訴訟費用應當由債務人交納。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

(一)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實行計件收費,分階段計算如下:

1、偵查階段 2000元—8000元

2、起訴階段 3000元—10000元

3、審判階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訴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計件收費,參

照上述標準執行;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係的

收費標準執行。

律師代理民事、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以下比例分檔、累計收取:

10萬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內 6%—5%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內 5%—4%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內 4%—3%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內 3%—2%

1000萬元以上 2%—1%

代理行政訴訟或勞動爭議仲裁

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2000—6000元;

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收費標準執行;

代理行政複議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代理各類申訴案件的立案,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後又代理訴訟的,按前述相應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

以上各項標準,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訴訟案件一審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未辦理一審而 辦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取;曾辦理一審又辦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酌減收取;曾經代理仲裁的, 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標準酌減收取;執行案件,按照一審或二審的收費標準收取;發回重審的案件,按一審或二審標準酌減收取。

擔任法律顧問

(一)為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師服務費;

(二)為自然人、家庭、個體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師服務費;律師為法律顧問單位參加談判、草擬重大合同、辦理訴訟(或仲裁)案件、辦理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應按各類案件的收費標準酌減收取律師服務費。

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民事案件中涉 及財產關係的收費標準執行;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協商收費。解答法律諮詢、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的,實行計時收費。

對本收費標準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務,除以上規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適用計時收費方式, 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工作小時200—2000元。具體的計時、收費方法由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

律師辦理疑難、複雜和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可與委託人協商,在收費標準 以上收取律師服務費。

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 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市)的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應在上述收費標準以下與委託人協商 收費,但減少幅度不應超過收費標準的50%。

律師事務所為委託人提供法律事務服務,可以收取差旅費。收費金額在已收取(擬收取 )法律服務費總額的10%以內另行向委託人收取。市外辦案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另行協商。

以上收費標準中的各類收費金額均為人民幣。律師辦理涉外法律事務的,由律師事務所 和委託人另行協商,可以收取外匯。

本辦法未作詳盡規定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本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二、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由於我們所在的地方不一樣,訴訟案件不一樣,聘請的律師不一樣等理由都有可能導致代位權訴訟律師代理費的價格。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協商收費,收費標準一般由市場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