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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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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集體合同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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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集體合同如何處理?與勞動法的規定有何不同?

工會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次工會法修改增加了關於發生集體合同爭議解決的程序性規定。這一規定在勞動法中已經作出了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首先雙方應當儘量協商,在雙方互相理解的基礎上解決問題,這是化解矛盾最好的方式。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工會和企業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都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勞動法中的有關規定。工會法這次修改,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作了補充。增加了對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規定的是“仲裁前置”的法律制度,即如發生勞動爭議,必須通過仲裁機構仲裁後,才可以提起訴訟。在實際中,有些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超過時效或者其他原因不予受理,這樣就使法律救濟手段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老百姓“告狀無門”,影響社會安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工會法對勞動法中解決集體合同爭議的程序作了補充,即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立法法確定的“後法優於前法”的法律適用規則,對集體合同爭議解決的程序,應當適用工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