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能不能適用仲裁法
空白勞動合同能不能籤
在實踐中,勞動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事先印好的,只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崗位、薪水等條款上空白,通常情況下,這些項目是勞動者最關心的,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再填寫上去。但是有些用人單位卻先要求勞動在不完整的勞動合同上簽名,之後再由用人單位將空白之處填寫完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也就是説,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旦雙方簽字,勞動合同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若勞動者簽訂的是空白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可能會在空白處填上對勞動者不利而對單位本身有利的內容,包括較少的工資、更長的工作時間、與協商結果不一致的工作期限等。由於勞動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員工即使發現內容與協商的不一致或者有錯誤,卻又難以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一出現糾紛,勞動者就容易處於不利的地位。
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在勞動合同填寫清楚完整,並且確認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內容後,方可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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