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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立案規定

法律1.84W
國家賠償案立案規定
國家賠償案的立案程序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賠償請求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賠償請求人以郵寄等形式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本院是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