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立案後會開庭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可以進行書面審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進行聽證,是否聽證由合議庭決定,因此申請國家賠償立案以後可以進行書面審理和聽證審理,而不是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發現本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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