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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沒有續簽

法律2.03W
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沒有續簽
請問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
關於你的敍述,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40條的情形,勞動者願意續簽並且沒有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續簽,而且還得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過這是法律規定,你最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續簽,但需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就不主動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一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