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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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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具體有哪些
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具體有哪些
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具體是:
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牌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如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