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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何規避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

用人單位如何規避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

勞動法雖然為作為弱者的勞動者規定了許多有利條款,但是很多時候因為員工的問題而導致用人單位會損失很多,就比如員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就會向單位索要高額的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用人單位應該如何規避勞動者惡意索要的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呢?下面來看看小編的看法。

一、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即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合同,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13.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15. 用人單位被員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1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規避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注意事項:

為避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現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企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儘量讓勞動者主動提出,不要自己先主動提出。

2.避免因企業的過錯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具體來説要估到以下幾點:

(1)嚴格按規定製定合法(包括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的規章制度。

(2)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3)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4)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5)招聘時盡到主動告知義務,不採取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6)不要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7)禁止任何可能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

3.能夠以“過錯性解除”的,就儘量不用“非過錯性解除”。

(1)“過錯性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雙重勞動關係”、“勞動者採用欺詐手段”、“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2)“非過錯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

4.謹慎運用“經濟性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5.終止勞動合同時,儘量讓員工自己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時要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有較大發揮空間,尤其適合於勞動者已經準備走人的情況)

但是小編提示,以上內容並不是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而準備的,而是針對勞動的惡意。對於合理的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單位應該支付而不是想着辦法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