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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法律2.17W
勞動爭議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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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離婚訴訟,屬變更之訴。在離婚訴訟中,原告人提出的變更請求通常會涉及到三種民事法律關係,即夫妻關係、子女撫養關係、財產共有關係。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從總體上説,原告應當對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樣確定的實際意義在於,當原告堅持要求離婚而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證明感情破裂與證明感情未破裂的證據又都不充分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感情破裂是法律對離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現實生活中,感情破裂總是由某種或某些具體的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礎差,對方道德敗壞,與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姦等。感情破裂過於抽象,無法直接證明,因此原告實際上是通過證明各種導致感情破裂的具體事實來證明這一問題的。在雙方當事人就共同債務還是單獨債務發生爭執時,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應當由主張單獨債務的當事人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採取分別財產制,且第三方知道該約定,負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在共同債務與單獨債務無法確定時,應本着處理共有財產還是婚前個人所有財產無法確定時同樣的精神實行推定,即應推定為共同債務,這樣才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