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1、證據應具備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它要求證據的形式和內容都要是真實的、是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在客觀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跡。當事人為證據其主張,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證據必須是客觀的,不是為證明自己的觀點而偽造的證據。審判實踐中,當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官首先要向證人釋明法律規定,要求其應保證作真實陳述,不得作虛假證詞;當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時,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應保證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交的證據都是真實的、合法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是對證據真實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對於證據的提供,當事人不僅要提供證據,還要確保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當對證據的真實性產生分歧時,則提供證據的一方必須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證據的真實性。當然,需要相對方提供輔助性義務時,相對方應予提供,否則亦應承擔不利於其的法律後果。如上述案例中,當對借條的真實性產生分歧時,原告李某應申請鑑定,證明借條中署名的真實性,而被告王某有義務提供其書寫真跡用於比對。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則其署名虛假的主張則不能成立。
2、證據應具備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着客觀聯繫。與案件事實沒有客觀聯繫、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能成為案件的有效證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繫是多種多樣的。有因果聯繫,條件聯繫,時間聯繫,空間聯繫,必然聯繫和偶然聯繫等。其中,因果聯繫是最常見、最主要的聯繫。一切傾向於證明待證事實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證據均為相關證據,否則不具有關聯性。當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法官向當事人釋明舉證範圍時,應從證據的關聯性入手,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與待證事實必須着或因果、因時間、或空間、或必然的聯繫等等。只有此類證據才能成為查明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
3、證據應具備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證據收集途徑和方式要合法。證據的收集必須是依法進行的,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採用。
(2)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7種。這些證據形式是立法機關總結了我國多年的民事訴訟實踐經驗,並借鑑了古今中外民事訴訟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它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內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如果證據的來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
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是質證的要求,只有符合“三性”的證據才能成為定案依據,而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的最本質要求。因此,為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應從證據的完整性入手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訴訟標的一般都是當事人所提出來的希望獲得的賠償,當然還包括他人實施侵害行為的事實,一般來説,律師在書寫訴狀之時,是需要明確載明希望通過司法途徑,獲得的救濟的,若是其提出的救濟請求並沒有被受理,那麼就不能成為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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