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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農村土地轉讓合同糾紛?

承包責任制是我國農村的一項重要的土地制度,在這項制度下,農民可以將其名下的土地進行轉讓。由於一些農民法律意識不強,在進行土地轉讓時,往往用口頭協議代替合同,或者合同條款不完整,這樣就容易引發糾紛。那麼,如何解決農村土地轉讓合同糾紛?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講一講。

如何解決農村土地轉讓合同糾紛?

一、如何解決農村土地轉讓合同糾紛?

1、當事人協商

協商解決糾紛,就是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雙方,採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當然,在採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只要雙方當事人都願意,還可以繼續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採取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可以大大減少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於及時化解矛盾,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正常關係。

2、雙方調解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例如,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是我國民間解決糾紛的一種傳統的方式,通常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彼此都信任的第二人作為調解人,瞭解糾紛的情況,從中調解,説服當事人相互諒解、做出適當的讓步後,雙方達成一致,解決糾紛。

3、仲裁機構裁決

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不願意協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通過調解未能解決糾紛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考慮到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仲裁法》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4、法院訴訟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參考有關司法解釋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對案件進行審理,查明事實,依法做出判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直接做出判決,不是撤銷裁決,要求仲裁機構重新進行仲裁。就是説,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裁決即自動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解決糾紛。

二、土地轉讓糾紛產生原因有哪些?

土地流轉中糾紛產生的原因:土地承包權不清。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户間的糾紛可以歸結為承包權不清引起的經濟糾紛。隨着國家對農業税的取締,對農業補貼的實施以及農產品價格的回升,使農業收益有了顯著提高,從而加大了農民外出務工的機會成本。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作為“理性經濟人”的農户紛紛返鄉務農。而返鄉農户原有土地現在的經營者也因收益的增加而不願放棄土地的經營權。由於對同一塊土地的承包權不清,從而引發了農户間的糾紛。

農民缺乏維權意識和法律知識。我國《土地承包法》中規定了土地流轉的程序,但在生活實踐中,大多數農民不熟悉土地流轉的方式、程序,大多采用口頭協議形式,缺乏必要的書面形式,導致在實踐中土地流轉行為不夠規範,得不到法律的維護。因此也就容易產生糾紛,而一旦發生糾紛,無書面憑證就難以瞭解雙方當事人土地流轉時的真實情況。在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失時,由於農民法律意識的淡薄、對法律的不重視、感性化的思維方式從而使自己的利益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綜上所述,農民之間轉讓土地的時候,如果合同條款存在重大誤解,就容易導致土地轉讓合同糾紛事件的發生。作為合同當事人,應該首先選擇協商解決矛盾,沒有達到效果的話,可以要求村委會調解。在村委會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農民還可以選擇仲裁甚至訴訟的方式解決,這些都是合法合理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