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重婚的婚姻關係無效嗎
一、屬於重婚的婚姻關係無效嗎?
重婚屬於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
意思是,男女雙方或者只有一方已經與他人辦理過結婚登記或者與他人構成事實婚姻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相應的,即使他們辦理了結婚登記也是無效的。如果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屬於重婚,但後來與原配偶離婚的,則在一方與原配偶離婚之後,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即是合法有效的,已經不再屬於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意思是,如果男女之間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親屬關係的,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直系血親,指的是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指的是與自己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況,不論是不是同輩份。即包括兄弟姐妹,不論是不是同父同母;堂兄弟姐妹、姨、姑、舅表兄弟姐妹。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意思是,只有在一方或雙方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且在結婚以後,沒有治癒的,則屬於無效的婚姻。如果結婚時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結婚以後已經治癒的,則屬於合法的婚姻。
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一夫一妻的登記制度是不可以被侵犯的,重婚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法律制度,也有傷社會風氣,有損社會公良秩序,對雙方家庭,甚至對三個家庭都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所以在正式結婚登記之前,彼此還是應該有一定了解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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