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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交通事故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交通事故是在現實生活中常發生的,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訴訟活動也是很多的,在交通事故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明確舉證責任有利於交通事故訴訟的順利進行,本文主要介紹了交通事故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的相關知識,詳情請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1)一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是指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不能夠提出證據或者該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出自己曾在某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用5000元,但由於某種原因,致使該醫療票據遺失,且無法在醫院補回,則該當事人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因為它無法提出證據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

(2)特殊規則:即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規則的舉證原則,原本應該由提出該事實主張的人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權訴訟中,侵權行為的具體方法、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由提出該事實主張的人舉證存在現實的困難和不公平的後果,

而另一方當事人則由於其特定的身份、職責和崗位要求而對該事實負有天然的舉證責任,因而由法律明文規定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一款第2項明確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交通事故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只存在於機動車輛和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機動車一方負舉證責任,如果機動車一方不能夠證明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過失,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即使是此種情形,非機動車、行人一方也並不是就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就特定事項如自身受損害程度、要求賠償數額多少的有關證據等,受害人仍然負有舉證責任。

(3)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責任:是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提出事實主張的當事人一方舉證責任能力有限,則由法官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據自由裁量權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和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方的情形在實踐中比較特殊,而且相對比較簡單,因而接下來本文中將重點介紹根據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下的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舉證責任範圍

(1)交通事故原告的舉證責任範圍: (a)有關的身份證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證明,如果原告一方有傷殘或死亡情形,原告還應提供和死亡受害人的關係證明,傷殘或死亡受害人扶養的未滿18週歲的子女、需要贍養的近親屬及其他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身份證明和無勞動能力證明;(b)有關的工作情況和收入證明,這主要是牽涉到誤工費用和傷殘、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情形;(c)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發生的證明,這些證據主要從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立案及公安機關提供的有關資料可以證明(對這些材料,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複印件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還可以通過證人證言、被告的認可等方式加以證明;(d)對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這裏主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該提供交警部門製作的現場勘察圖和筆錄及交警部門依法制作的其它詢問和訊問筆錄等詳細的資料,以便法庭審判時參照;(e)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提供證據證明,這些證據主要有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醫藥發票、法醫鑑定書、評估機構的財產損失評估結果等方面加以證明;(f)如果被告的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原告還可以提供相關的被告行為構成犯罪的有關證據,一般是向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提供,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供。

(2)交通事故被告的舉證責任範圍:(a)身份證明和被告有關的其它信息提供,如現住址、職業、身份、工作狀況、聯繫方式等;(b)證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過錯程度較輕或者是可以減輕自己過錯的有關免責情形 (c)如果是和非機動車或行人相碰撞的機動車一方作為被告,則還應提供非機動車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過錯情形,否則不能免責;(d)針對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提出證明原告的損害程度較低或賠償額過高的證據(e)提供自己車輛保險的有關資料,如保單。

(3)“擬製被告”的舉證責任範圍:所謂“擬製被告”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原本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方,但由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是和直接被告具有某種法律上的聯繫而被法律規定為直接被告的連帶或共同被告的情形,在交通事故中,擬製被告主要是指駕駛員的僱主,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保險公司等。其舉證責任範圍和被告的舉證責任範圍大致相同,但同時還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和直接被告之間並不具有上述的擬製法律關係的責任,以便自己從共同被告或連帶共同被告的關係中解脱出來。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或依申請調取的證據

(1)人民法院依職權區的證據主要是指以下兩種:(a) 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項;(b)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比如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現作為被告駕駛一方的車主有可能會承擔事故責任,但原告並沒有將之作為被告,則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該車為被告,並對該車主的情況調取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a)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比如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b)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c)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夠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交警部門製作的有關交通事故的材料,當事人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時,公安機關拒不配合,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項

(1)根據法律規定無須證明的事項:(a) 眾所周知的事項,比如天下雨路面肯定會很滑,這是眾所周知的事項,自然不用我們證明路面為什麼會很滑;(b) 自然規律及定理,如上例中,為什麼會下雨,就是屬於自然規律,不屬於舉證範疇;(c)根據法律規定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發生劇烈碰撞後,一般會發生損害,而不用去做車輛經過劇烈碰撞是否會發生損害這樣的假設,然後去證明;(d)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所確認的事實;(e)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f)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上述(d)(e)(f)的文書被法律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而不用另外證明其合法性。

(2)自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這種情形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候,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説明沒有異義,或者是一方當事人對事實作了事先的描述,而另一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加以複述的時候,在另一方當事人不用再對該事實進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