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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留置權有哪些含義

法律2.05W
税收留置權有哪些含義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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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對留置權人的效力


留置權對留置權人的效力,表現為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留置權的主要效力。

1、留置權人的權利

留置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

⑴留置物的佔有權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有佔有的權利,在其債權未受償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絕一切返還請求。這是留置權的基本效力。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權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時,不論侵害人為何人,留置權人享有物上請求權,得請求法院保護。

⑵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

留置權人於其佔有留置物期間,對於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權利。留置權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並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優先受償。一般説來,留置權人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費用,次充抵利息,最後充抵原債權。

⑶對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權

由於留置權為擔保物權,留置權人雖得佔有留置物,但原則上對留置物不得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間,留置權人未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給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具有使用權:

1、情形為保管上的必要。

於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範圍內,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如為防止留置的機械生鏽而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權人的此種必要使用的目的,僅以保存留置物為限,而不得以積極地取得收益為目的,當然,若因留置權人必要使用而產生收益時,留置權人也得收取之,並以之充償債權。

2、情形為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

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時,留置權人當然也得使用留置物。於同意的範圍內留置權人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⑷必要費用之返還請求權

由於留置權人對留置物並無用益權,卻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此留置權人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是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應得向物的所有人請求返還。所謂保管的必要費用,是指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費用,如養護費、維修費等。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應依支出當時的客觀標準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權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

⑸就留置物變價優先受償權

依我國法的規定,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於一定條件下,得就留置物變價優先受清償。

2、留置權人的義務

留置權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

⑴留置物的保管義務

《擔保法》第86條規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於佔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其採取的措施是否得當,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助的,其得請求債務人協助。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助,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滅失,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⑵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原則上並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

⑶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於債務人。在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構成非法佔有,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


  留置權的效力範圍不僅僅包括債務,還包括了實現債務的費用、利息、違約金等等。債權人雖然對債務人的財產有留置權,但不能隨意將財產進行出租、自用,留置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行使債權,債權人還有保管留置物的義務,但保管過程中產生一系列養護、維修費用都應由債務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