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條款是什麼,實現留置權要哪些條件
一、留置權條款是什麼
Lien clause 留置權條款。航次租船合同條款,給與船東留置貨物的權利,即控制貨物直到所欠的運費、空(虧)艙費或滯期費付清。該條款通常與終止條款結合一起,免除租船人在貨物起運以後的一切合同義務。
二、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的條件
1、留置權人須給予債務人以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並不能立即實現留置權,而必須經過一定的期間後才能實現留置權。這個一定的期間,稱為寬限期。寬限期限多長,涉及到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平衡問題。期限過長,不利於留置權人實現債權;期限過短,不利於債務人籌集資金,履行義務。為此,根據實踐經驗和公平原則,本條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留置權人留置財產後,便可以與債務人自由協商一定的債務履行期限。與擔保法規定的這一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不同,物權法投有明確規定雙方約定的期限長短,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便可。如果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對於寬限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可自行確定寬限期限,但不得少於兩個月,除非留置財產為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比如海鮮、水果、蔬菜等。這些動產保管成本過高,如果期限過長,容易貶值甚至失去價值,對留置權人和債務人都不利,因此,留置權人無須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寬限期。
2、債務人於寬限期內仍不履行義務。債務人在寬限期內履行了義務,留置權歸於消滅,留置權人當然不能再實現留置權。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留置權人便可以按法律規定的方法實現留置權。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什麼是留置權條款的吧。通常是出現在航次租船合同當中的,屬於船東的一種權利,船東可以控制貨物直到所欠的相關費用付清。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銀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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