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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留置權,留置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抵押物的處理權和處理後所得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留置權經歷多次變遷,到今天已擁有十分開放的對象。提到留置權,會涉及到很多東西,比如債權人、債務人、留置財產、清償期、適用條件、適用範圍等。那麼,留置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本站為您解答。

什麼是留置權,留置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留置權

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適用條件

第一,債權已屆滿清償期

只有當留置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留置權才初步具備了適用條件。

第二,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權不同於其他擔保物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在於其發生二次效力,當債權清償期限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僅產生留置的效力,即權利人有權留置標的物,但尚不發生優先受償效力。也就是説,留置權人不能立即將留置權進行變價並優先受償,而必須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實現留置權。依據《物權法》第236條第l款以及《擔保法解釋》第113條的規定,該程序分為以下兩種: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主債權合同中約定,當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經過這一寬限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擔保法解釋》第ll3條)

(二)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方可實現留置權,將留置物變價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如果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而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236條第l款規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的原因在於:留置權是依法產生的擔保物權,本已對債權人極為有利,為了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因此在債權人處分留置物的問題上就應當採取較為慎重的態度,給債務人留有較為充分的償還債務的期限。但是,該期限既不能過長也不能過短,《物權法》根據實踐經驗與公平原則確定了該期限最短不能少於兩個月的規定。

所謂債權人的“通知”雖然從理論上採取書面或言詞均可,但是實踐中仍應當儘量採取書面形式,這樣能夠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債權人在留置了債務人的財產並確定了兩個月以上的期限內,如果無法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例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等,此時是否在債權人確定的期限屆滿後,債權人即可實現留置權?我們認為,此時應當規定寬限期的最高期限,以免債權人長期的佔有留置物而支出過多的保管費用。而且如果留置權長期存在,債權人不能對此予以使用收益而導致留置物的長期閒置,違背了物盡其用的原則,尤其重要的是,此等長期佔有可能會危害到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故此顯然不具有社會妥當性。至於此最高期限的確定,可以2年為宜。

由於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千奇百態的事情總會存在,因此適用單一的規則可能無法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物權法》規定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的可操作性較強,即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如蔬菜等之上成立的留置權在實現時不必滿足經過兩個月以上的債務人償還債權的寬限期的限制,而直接變賣受償或者提存。

在實現其留置權時,即在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的權利及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考市場價格。

三、留置權的實現方法

第一,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

所謂折價就是指,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權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從而實現留置權的一種方法。

第二,債權人可以依法拍賣留置物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拍賣留置物協商一致,則可以自行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如果當事人就拍賣沒有達成一致,則只能通過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強制拍賣。

第三,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留置物

變賣是對標的物進行換價的一種比拍賣更為簡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經過競價,而是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標的物以相當的、合理的價格出賣。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將留置物變賣,如果協商不成的,留置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在獲得勝訴判決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將留置物拍賣或變賣。但是,司法實踐中,為了確保公平、公開、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賣為原則而以變賣為例外,當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不過此時的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已經屬於普通債權,不能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綜上可知,適用留置權需滿足幾個條件,債權人首先應占有財產,而且留置權與債權產生於同一法律關係中,此外,債務需到履行期,確實是債務人欠錢不還的情況下,又沒有其餘約定排除留置權,才可以適用。留置權的適用範圍也經歷了一個由小變大的過程,《物權法》之前只適用於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後來則推廣到所有涉及留置財產的情況。以上就是本站對於留置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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