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質權抵押權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質權抵押權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些?

質權抵押權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些

1、標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註銷登記即意味着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

二、對質權抵押權留置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禁止質押的動產範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 【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留置權適用範圍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特殊規定】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質權,抵押權和留置權都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標的物、成立要件上都不一樣,比如在設立抵押權的時候,如果是不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應該辦理登記的,但不動產不需要馬上交給債權人,如果是質權,需要將質物交給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