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留置權如何成立,留置權成立要素有哪些

留置權作為債權的一種,其權利的行使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這就有必要搞清楚留置權成立要素有哪些,這些要素對於留置權的成立與行使具有何重要影響。只有搞清楚留置權的成立要素,才可以在民事活動中,準確、有效的行使。

留置權如何成立,留置權成立要素有哪些

一、留置權的含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留置權成立的要素

1、債權人佔有動產

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的前提條件。因此,債權人沒有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佔有,則留置權歸於消滅。但如果債權人因侵權行為喪失佔有的,經訴請回復佔有而重新佔有,則留置權受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佔有,可以是直接佔有,也可以間接佔有,可以是單獨佔有,也可以是共同佔有。至於佔有的原因,多數國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權行為佔有即可。

2、與債權具有牽連關係

債權人的債權與債權人佔有的財產須有牽連關係,才能成立留置權。此為各國立法之通例。然何為有牽連關係,各國立法及學説頗不一致,主要有債權與債權牽連説(請求權牽連説)和債權與物牽連説兩種主張。債權與債權牽連説認為,留置權人對於相對人的債權,與相對人對於留置權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的債權,須產生於同一法律關係,為有牽連關係。

但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參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企業之間的留置權不要求具備此要件。

3、債務已到履行期

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亦即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方能成立,而不問債務人是否構成履行義務遲延(履行義務遲延是留置權行使的條件)。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着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國民法均將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作為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以上三個條件是留置權成立要素。但如果出現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留置權仍不能成立。因此,在生活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留置權進行了約定,一定要注意阻礙留置權事由的發生,以避免造成權利不能行使的事情發生。

標籤:留置權 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