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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一)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留置標的物,拒絕債務人交付標的物的請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請求償還費用。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留置權存續期間,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返還留置物。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或者債權雖未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給債務人。

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一百一十三條

 債權人未按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