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留置權什麼時候會消滅

一、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留置權什麼時候會消滅?

債權人留置財產後,應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按照法律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

1、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通過折價使債權受償。規定債權人、債務人折價,主要是為了防止留置權人自行變價從中漁利現象的發生;

2、是申請依法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受償。債權人通過折價、拍賣和變賣方式所得價款要大體相當於債權的數額,多出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二、留置權的消滅

(一)因債權消滅而消滅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於寬展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二)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於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三)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四)因喪失佔有而消滅債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留置權即歸於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被剝奪時,不能給予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

以上就是有關於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以及和留置權相關的知識了。看來上面的文章想必大家對於留置權的實現方式都有所瞭解了吧。 總的來説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財產的優先權。本站希望這次的內容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

標籤: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