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留置標的物,拒絕債務人交付標的物的請求。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與債務的金額相當,即債權人只能留置與自己的債權額相當的部分,其餘部分應當交付債務人。
債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後,即不可以其留置權對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的,債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留置權的效力及於留置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留置物交付於債權人佔有的,留置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請求償還費用
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
(1)留置權所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3)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留置財產。
(4)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保管留置物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留置權存續期間,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返還留置物
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或者債權雖未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給債務人。
通過以上關於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介紹可以知道,留置權人享有留置標的物、收取孳息、請求償還費用、優先受償等權利,並且負有保管留置物和返還留置物等義務。在實踐生活中,需要注意的是權利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一定不要忘記負有的義務,在違反義務的時候會承擔相應責任,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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