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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放棄留置權,放棄留置權風險有哪些

在一些債務關係中,對於留置權,人們基本沒有什麼瞭解。而留置權是否一定需要呢?可不可以放棄留置權呢?在不知曉其中的知識的情況下,往往會引發一些不應該出現的問題。那麼什麼是留置權?能否放棄留置權呢?假如放棄留置權,那麼放棄留置權風險是什麼呢?本站為您解答。

可不可以放棄留置權?放棄留置權風險有哪些

一、留置權

留置是指擁有債權的一方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可動資產,前提是債務一方不按照約定履行承諾,此情況之下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留置債務人一些相關財物,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依照《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的保管人等依法都可以擁有留置權。

留置權是民法中的一種權利,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説修理廠修理你的汽車,如果你沒有付修理費,修理廠有權利臨時佔有你的汽車不還,直至你償還修理費為止。

二、債權人可以放棄留置權嗎?那風險又有什麼?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認了當事人可以約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權。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擔保法》司法解釋進一步作出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權。該解釋107第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留置是債權人以繼續佔有控制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留置權是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享有的權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的效力。留置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實質上是法定質權。留置權的取得條件、適用範圍、擔保範圍和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實現、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這是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別之一。

既然留置權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預先拋棄留置權。法律雖然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留置權,但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允許當事人預先排除留置權的行使正是基於這一理由。

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債權人在留置權條件成立時也不能留置該物,只能採取其他措施來實現自己的債權,即使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違反法律規定,則構成非法留置,屬於侵權,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

本文第一部分從留置權的基本定義出發,為讀者有對留置權的概念的理解,方便解讀文章;第二部分提出了“債權人可以放棄留置權嗎”以及風險是什麼,也同時為讀者解答了該問題,讓人明白放棄留置權風險。該行為是違法的,屬於侵權事件,需要接受制裁的。更多知識請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