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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是否需要承擔培訓費

法律1.82W
試用期辭職是否需要承擔培訓費
試用期辭職是否需要承擔培訓費
試用期內辭職,如果用人單位出錢為你培訓了,並且用人單位提供了培訓期間的發票,則該公司可以要求你承擔提前離職的違約金。
一、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二、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期間,為勞動者進行一定的培訓,如果只是內部的培訓,則勞動者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服務期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指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