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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對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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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對外協議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因為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僅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卻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管理權力便受到相應的限制。因此,對於有限合夥人而言,其不能參與執行合夥事務、也不能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