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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主動離職有責任需要承擔?

試用期主動離職有責任需要承擔?

一、試用期主動離職有責任需要承擔?

試用期主動離職沒有責任需要承擔,試用期內主動離職遇到單位扣工資此時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於在試用期的職員,由於並沒有與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合同,故此其在使用期內若是發現該職位並不適合自己,此時就是可以提出離職的請求的,並且單位在其離職時不得扣除其薪資。

二、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廣東省的內部仲裁規定,員工不辭而別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前提是要有員工造成損失的證據(個人覺得比較難)。

2、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但現實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企業在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還是沒有及時,建議是在員工不辭而別的第二天馬上通過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後再按照"催告函"裏面約定的時間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期間裏,企業要承擔非常巨大的風險。

3、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廣東省工資暫行支付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非法剋扣工資或者拖延支付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餘工資的,應及時足額支付,如員工的銀行卡並未銷燬。只有在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例如無工資卡、無法聯繫本人),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在廣東省如果剋扣或者扣發工資需要承擔的風險越來越大。

從風險控制角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前來領取工資,若勞動者未按通知前來領取,用人單位不承擔工資拖延的責任。

此外,還要加強領導與員工之間的溝通,掌握員工的心理動態,儘量減少員工自動離職的情況出現。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勞動者去往單位進行工作的時候,用單位都會規定一個試用期,在這個試用期內相關的事項必須要表現的非常好,這樣才能夠爭取留下來的機會,當然在試用期,如果發現工作不滿意的話,當然也可以進行一個離職的處理,無需承擔任何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