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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調解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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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調解協議的效力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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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的效力如何


關於工傷待遇問題,企業經與其協商一致,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並已得到部分履行。此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主要爭議焦點。對於當事人自行調解處理達成的協議的性質,現行法律規範並未明確規定。參照高法《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關於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司法解釋,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簽訂的調解協議也應當具有合同效力。該案中企業與邱某達成的工傷待遇協議,並不違背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依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綜上所訴,工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是在事實的前提下,做出即利於企業的效益有不損害員工的權益的調解,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勞動爭議對企業來説是不利的事情,因此,作為企業,更應該正確處理與員工之間的矛盾,讓企業向着好的放下發展才是生存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