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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效力怎麼進行

勞動關係在當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還有許多人對勞動關係並不重視,這樣的勞動關係出現問題我們處理起來就會非常麻煩,無法直接證明自身的勞動關係存在就會耗費我們很多時間,而且有些時候自身的權益會被侵犯,勞動關係有很多都是需要我們去了解的。那一般來説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效力是如何進行的呢?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效力怎麼進行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效力如何進行

從性質上説,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相當於合同,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由調解組織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員代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員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調解組織也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才生效。因此,調解協議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為了強調調解協議的效力,有的意見建議應當規定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能隨意反悔。

當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有正當理由,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還有的建議法律明確規定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實踐中也有的地方規定在調解協議達成後,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將調解協議書置換成勞動仲裁調解書,勞動仲裁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調解協議書置換成仲裁調解書的做法,較好地解決了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是一種有益的探索。

仲裁調解協議達成後,對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但是不具備法律強制力,因此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的現象在當前社會是比較常見的,所以我們要學會去處理這方面的問題,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效力是我們需要去了解的勞動爭議調解的內容,不過一般在工作生活中我們注意好勞動協議合同的簽訂和相關證件的辦理一般勞動爭議的情況是不會出現的,所以我們應該重視勞動關係方面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