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是什麼合同,效力如何確定
調解協議書是無名合同。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經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它具備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即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同時,它又是《合同法》分則明文規定的15類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確規定的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因此小編認為,調解協議書是無名合同。
二、調解協議書的效力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分類如下:
(一)有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無效的情形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三)可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
第六條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小編相信通過上述分析,大家應該已經知道,調解協議書是什麼合同了。既然調解協議書是無名合同,那麼就應該遵循《民法典》的相關原則和規定。在進行調解時,應遵循公平、自願、平等的原則,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願,不得侵害當事人的權益。小編認為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和落實調解協議書的內容,爭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需要了解,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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