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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如何

?不少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的效力產生了質疑。有的認為一旦簽訂調解協議書就不能反悔,有的則覺得即使簽了調解協議書後還是能夠提起訴訟。究竟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如何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如何

一、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議書是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給予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説不一的問題。交通肇事行為中因肇事司機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賠償,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而賠償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轉化為一種合同法律關係。因此,自協議書籤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調整。既然由合同法調整,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因此,只要原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協商簽訂的,訂立合同時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或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變更的情形,原協議都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成立的,應予認定有效。同時,依據《合同法》91條的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一旦一方當事人將協議中的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告消亡,當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對此也不應該給予支持。

二、交通調解協議書能否反悔

首先,原協議訂立時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議。

我們知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其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

實踐中,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比較好把握和認定,筆者在這裏就不加贅述,僅對顯失公平的協議作以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説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説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並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情況。

綜上所述,對於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只要其在各方面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調解協議書是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此時,當事人是不能對調解協議書進行反悔。不知道小編帶來的文章是否幫助大家解決實際問題呢?要是您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覺得被別人侵犯了權益,那麼您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為您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