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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協議書多久生效?

1,民事調解不同於判決,或者裁定。一般只要法院製作調解書後蓋章,並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就立即生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民事調解協議書多久生效?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並不是所有的調解結果都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調解程序即告結束。《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法院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相互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

調解書和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生效後,可以產生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後果:

第一,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結案方式之一。調解協議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終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民事訴訟程序也因此而終結,人民法院不得對該案繼續進行審理。

第二,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調解協議中得到確認,民事爭議已得到解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

第三,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調解協議生效後,民事糾紛已依法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對於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屆滿後,還可以第二次起訴,請求法院審理解決。

第四,不得對調解協議提出上訴。調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達成的,當事人一旦接受調解協議,就意味着放棄了上訴權。因此,無論是在一審、二審還是再審程序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均不能提起上訴。第五,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

如果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生效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般來説民事協議書都是按照雙方之間協商後的內容來進行書寫的雙方。如果對於協議書上的內容和條件都符合自己所進行的要求,那麼在上面簽字即可,如果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則不達成調解的前提,那麼雙方最終還是得通過起訴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