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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民事訴訟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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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與終止在民事訴訟的區別

委託代理中止是指先暫時停止委託,待條件具備時,委託代理程序仍要恢復,委託代理終止是停止委託代理,以後不再恢復。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並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後,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