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止終止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中止終止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1、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
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止的情形,是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2、民事訴訟終止的適用情形
①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②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③一方當事人死亡,訴訟中止滿6個月沒有繼承人蔘加訴訟;
④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
二、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的區別
(一)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於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
(二)法律後果不伺。終止審理後,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三、一審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我們分別介紹了一下民事訴訟活動當中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的適用情形,通過這些資料能很明顯的看出,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適用情形和產生的法律後果都是不一樣的。如果只是中止審理的話,等到這些事情消失之後,訴訟活動還會恢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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