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級別管轄權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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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權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
級別管轄為各國民事訴訟法所確定,只是由於各自國家法院的設置不同,審級不同,而劃分標準也不同。一般是以訴訟標的金額或者價額的大小,訴訟主體的特點和案件的性質為標準來確定的。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金額或者價額在一定限度下,訴訟主體無特殊性,屬於一般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糾紛,原則上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之,由較高級法院管轄。如英國、德國、日本等。我國法律對級別管轄的確定沒有采用上述標準,主要以案件的性質、案情繁簡、影響大小為標準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採用三結合的標準比單純以爭議標的數額為標準來確定級別管轄更為合理。所謂案件的性質,是指案件的屬性,即一般的民事案件還是特殊類型的案件,如專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就屬於特殊類型的案件。所謂案情繁簡和影響大小,是指案件自身的繁簡程度和案件處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的範圍。
《民訴法》第十八條至二十一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兩種: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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