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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斷和中止的區別

民事訴訟中斷和中止的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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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斷和中止的區別”的解答如下:

以下幾點是訴訟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1.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期間計算,待阻礙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律規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不可抗力是對權利人來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他障礙是指: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繼承開始後,沒有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等。

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於計時器的“暫停鍵”: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不可抗力消失後,再按一下“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後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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