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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止與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中止與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止與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1)條件不同。刑事訴訟終止適用於出現了不必要或不應當繼續進行訴訟的各種法定情形;刑事訴訟中止適用於出現了致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

(2)結果不同。刑事訴訟終止是終結案件,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訴訟中止只是暫停訴訟,待客觀障礙或特殊情況消除後再恢復訴訟,繼續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3) 程序不同。出現刑事訴訟終止的法定情形時,由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別作出的撤銷案件的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或者終止審理的裁定和宣告無罪的判決,並應制作正式的法律文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們所在的單位和家屬,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出現刑事訴訟中止的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時,則由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中止偵查的決定、中止審查的決定或者中止審理的裁定,除中止審理的裁定需製作正式的法律文書並送達人民檢察院或者自訴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外,中止偵查、中止審查的決定一般只需記錄在案即可。

二、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有哪些不同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作出判決前。

(2)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於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

(3)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綜合上面所説的,中止與終止兩者就是屬於停止訴訟的行為,但對於這兩種情形也是體現在不同的訴訟上面,對條件、以及還有程序的審理,最後還有所存在的結果都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