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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止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並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後,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司法解釋

訴訟時效中止是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進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中止僅適用於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而不適用於20年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兩種:

(1)不可抗力。如水災、地震、戰爭等;

(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於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而不適用於20年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求;

(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對於訴訟時效中止和終止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而定,一般情況下對於存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的,可以中止對訴訟時效的計算,但對於訴訟時效終止的情況下,一般是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上存在不構成違法行為,或者不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