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
一、最新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
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
①份額均等原則
按《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裏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②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③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④適當照顧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
遺產分配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不經過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遺產中有贈予的情況,公證更好。
辦理遺產公證協議的注意事項如下:
1、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
2、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客體。
3、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
4、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所體現的原則和分割方式。
5、須明確被繼承人的債務的原則。
6、對尚未出生的胎兒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人,協議中應留有相應的份額,並指定代管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作了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定的繼承流程開啟以後,首先由首批次繼承人繼承,次批次繼承人不能參與。若並無首批次繼承人的,才可以由次批次繼承人蔘與。在遺產繼承這一部分,如果死者在世時在遺囑中對繼承人和繼承順序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在繼承遺囑時就按照遺囑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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