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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35條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35條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_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其次,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也就是説,如果當事人想撤訴,必須是在判決之前向法院提出,如果已經判決,是無法提出撤訴的。同時,如果當事人在判決前提出撤訴,法院是否會批准其撤訴請求,無法估計。需要法院根據案情的發展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