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斷和中止有什麼區別
一、民事訴訟中斷和中止有什麼區別?
1.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權利人在生產過程中由於電線短路而發生火災,屬於意外事件,卻不構成中止事由,屬於訴訟中斷。時間重新計算。 但義務人一方如發生意外事件,則可以構成中止事由,屬於訴訟中止,時間暫停。
二、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主要在於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發生的原因不同。
雖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事實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權利人主張、義務人同意履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當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者喪失民事行為、其他。
2、發生時間不同。
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次數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間內。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或者法定事由雖發生於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後六個月內的。注意: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通説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3、法律效果不同。
訴訟時效中斷是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則只是使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和中止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而產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其發生原因不同,時效中斷的次數,法律上沒有限制,而時效中止,應當發生在訴訟時效6個月以後,時效中斷,應該從中斷之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時效中止,應當在中止是由消除,重新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都會阻礙訴訟時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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